1.收集建設過程中產生各類電子文件,通用格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2.電子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且應與相關紙質文件內容一一對應。
3.非通用文件格式的電子文件,收集時應將其轉換成通用格式,如無法轉換,則應將其紙質文件掃描,掃描型電子文件應以TIFF文件為通用格式。
4.在無法獲取紙質文件對應的電子文件的情況下,應掃描該紙質文件,并收集掃描后的圖像文件。
5.應制作三級目錄文件用以區分和檢索電子檔案。第一級為著錄表目錄和單體表目錄,第二級為案卷目錄,第三級為卷內文件級目錄。三級目錄的文件格式宜采用通用的數據庫軟件格式,目錄文件應固定放在存儲介質的根目錄下。
6.目錄的命名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著錄表目錄文件名應規定為main,每個項目產生一條記錄;
2)單體表目錄文件名應規定為unit,每個單體產生一條記錄,根據建設工程類別的不同,可分別形成建筑工程單體表和市政工程單體表;
3)案卷目錄文件名應規定為file,每個案卷產生一條記錄,每條記錄應注明其所在的項目;
4)卷內目錄文件名應規定為detail,即文件級目錄,每條記錄應注明其所在的項目和案卷。
7.組織電子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子文件應通過多級文件夾方式組織。第一級文件夾為項目級,以項目名稱的簡稱命名;第二級文件夾為案卷級,以案卷序號命名;第三級為文件實體,不同案卷的電子文件應保存在其所屬的案卷級文件夾中。
2) 整理后的電子文件名稱應由四部分組成,按其標識作用的不同,可分為:案卷序號、分隔符、卷內起始頁號及后綴名。案卷序號應與紙質檔案案卷的流水號保持一致,卷內起始頁號應與紙質檔案的頁號保持一致。具體樣式應符合以下圖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