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總則
0.1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全市規土管理綜合驗收工作,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核驗管理辦法》、《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技術標準。
0.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市和區(縣)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規劃竣工、土地、城建檔案、地名、地礦等事項進行綜合驗收的管理工作。
1.相關定義
1.1開工時間
是指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時間,同一項目分期建設的,以最早一期核發《施工許可證》 的時間為準。
1.2竣工時間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劃批準的要求,完成基地內建筑、道路、綠化、公共設施等建設后,符合規土管理綜合驗收申請條件,申請綜合驗收的時間。同一項目分期建設的,以最后一期申請綜合驗收的時間為準。
2.技術標準
2.1規劃土地驗收
2.1.1建筑工程部分
2.1.1.1合同(劃撥)主體
綜合驗收申報人申報的法人(組織)證明材料應與出讓合同載明的受讓人或劃撥決定書、用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土地使用權人、房地產權證載明的權利人相一致。
2.1.1.2用地范圍
2.1.1.2.1申報項目實際建設范圍應符合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房地產權證附圖及規劃許可宗地界線。
2.1.1.2.2分期驗收的,單期用地范圍應在規劃許可范圍內。
2.1.1.3用地面積
2.1.1.3.1申報項目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以《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中載明的數據為準。
2.1.1.3.2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應符合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載明及規劃許可的宗地面積要求。
2.1.1.4土地價款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期限支付土地價款,支付憑證所載明的價款應與出讓合同(含補充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載明的土地價款一致。屬分期支付或延期付款的,支付憑證所載明的價款應包含利息或違約金。
2.1.1.5土地用途
2.1.1.5.1申報項目實際的建設用途應與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或用地批準文件載明以及規劃許可批準的土地用途一致;對未投入使用的申報項目,僅就實際建筑形態不足以認定改變用途的,申報單位應做出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承諾。
2.1.1.5.2對合同未約定商住比例的商品住宅建設項目,根據《關于啟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及<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滬房地資用〔2005〕589號)的有關規定,在符合規劃許可批準內容及確保其他公建設施的前提下,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設商業服務設施的,其土地用途仍可認定為居住。
2.1.1.6建筑總面積
2.1.1.6.1實測建筑總面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進行計算,以《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成果報告書》中的相關數據為計算依據。
2.1.1.6.2驗收項目的實測建筑總面積和計容建筑面積應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及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載明的建筑面積的要求。
2.1.1.6.3建設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進行施工的,單體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的允許值控制:
1、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控制為不大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面積的1.5%;
2、小于5000平方米的單體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控制為不大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面積的3%.
3、多幢性質相同的單體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誤差可以相互調整平衡,但不得在不同性質的單體建筑工程之間或含不同性質體建設工程內進行建筑面積的相互平衡。
2.1.1.6.4實測建筑總面積超出規劃許可允許誤差控制范圍的,必須按照違法建設查處程序,對超出建筑面積部分依法處理后,再予以驗收。
2.1.1.6.5實測面積在規劃允許誤差范圍內,但超過合同約定建筑總量的,超出面積應按規定程序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再予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