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規劃管理中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現根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項建設工程在建筑設計和項目申報、審批、竣工測量、竣工規劃土地綜合驗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積計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建筑面積計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和規定。各項建設工程相關設計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標準,不得隨意虛構設計平面用途及性質。
建設單位(個人)、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誠信原則,規范建筑面積計算,如實申報送審材料。規劃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標準及相關規定審核建筑面積,對建設單位(個人)、設計單位報建中的不規范行為,應及時查明情況并責令糾正。
第四條(建設工程建筑面積的計算)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的計算,應執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第五條(核計容積率時建筑面積的計算)
在計算容積率時,除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關規定有明確的建筑面積計算方法的,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按照以下規則計算:
(一)設備層、避難層和設備管道夾層
設備層指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配變電等設備和管道且供維修人員進入操作使用的樓層。
避難層指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設備層,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設備層,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對設備層兼作避難層的,其高度可適當放寬,但超過該建筑標準層高度的,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設備層兼作避難層中存在其他非避難空間的(如樓梯間、電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該部分非避難空間的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設備管道夾層指建筑物內單層空間中僅為安排設備管道的樓層。設備管道夾層,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高度在2.2米以上的,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否則其建筑面積應計入容積率: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米,且除地下車庫的情形外只能通過垂直交通(電梯、樓梯)進入室內。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規定的,基地內又無法采用統一的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其他確需構筑地形的,應綜合考慮該地區城市排水設施情況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標高,通過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
室外地面標高。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均未明確規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一般以周邊相鄰的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為基準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標高不一致的,以較低的標高作為該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標高。
地下室設置通風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內環境的,通風采光井寬度(取采光井圍護結構外圍至地下室外墻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宜超過1.8米(含1.8米)。超過1.8米的,采光井地坪標高視作該建筑的室外地坪標高。
(三)商業、辦公建筑的層高
商業、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不宜超過4.5米。標準層層高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為一層、余數進一的方法折算該層建筑面積,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
商業、辦公建筑的門廳、大廳、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劇場、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大型商業建筑的層高不受本項前款規定限制。